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诺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某(以下简称悦佳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诺曼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共1万元(含购买产品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金额过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上诉人虽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应包括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且不低于1万元。上诉人于一审庭审中已提交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以及差旅费的票据,但是一审法院判决的合理费用和经济损失仅为500元,不足上诉人的维权费用。一审判决不但低于法律规定的判决底线,还低于上诉人的实际维权费用,系适用法律错误。第二、一审判决并没有很好地保护...(本文书还有5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