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与上诉人临湘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湘市政府)行政侵权赔偿一案,夏**、临湘市人民政府均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中院)(2018)湘06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中院审理查明,1997年11月5日,原临湘市市政管理处(后更名为临湘市市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管理中心)(甲方)与原临湘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临湘二建公司)(乙方)签订《临湘市市政管理处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书》。甲方在该承包合同书上加盖了原临湘市市政管理处印章和法人代表余梦球私章,乙方在该承包合同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夏盛平的私章,公司技术员杨*保和实际承包人夏**在该承包合同书上亦签名确认。《承包合同书》第二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以每平方米680元的造...(本文书还有14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