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闫*、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闻都置业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内04民初****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内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内04民初****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上诉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准许执行案涉执行标的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定购协议从订立目的、约定的内容看,符合预约合同的性质,不应产生本约合同的效力案涉定购协议在乙方处的签名并非闫*本人亲自书写,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定购协议上部分存在数套商铺仅在一份协议上随意书写房号却没有商铺面积、单价等主要合同内容,有悖常理,不...(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