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德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9)云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云南德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昆明中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昆明中院驳回后,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昆明中院(2019)云01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法律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本案上诉人衡水常青橡胶有...(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