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贵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20)云04刑初****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贵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5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何贵成翻墙进入云南省峨山县化念农场八队周*1家承包经营的米线加工房内。被害人高世香进屋撞见何贵成遂呼叫。何贵成害怕被人发现,便持之前在加工房围墙处捡到的单刃尖刀捅刺高世香的胸腹部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高世香系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造成心包填塞,大失血死亡。2019年9月28日何贵成被峨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复核期间,辩护人辩护认为原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应定故意伤害罪。何贵...(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