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上诉人孙*携带毒品从缅甸前往昆明。11月15日2时34分,孙*携带毒品乘坐一辆号牌为云a×××**福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磨高速公路元江县青龙厂路段时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孙*所携带的银灰色行李*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019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1月15日凌晨2时34分,民警在昆磨高速公路(国道8511)元江县青龙厂路段开展公开查缉毒品工作时,依法对途经流动警务站的一辆号牌为云a×××**福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有两名乘客。民警当场从乘客孙*携带的银灰色行李*底部及行李*内的两个云南特色牛肉干铁皮罐头内查获毛重3250克的片剂毒品可疑物,从另一乘客薛*携带的银灰色行李*底部也查获片剂毒品可...(本文书还有1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