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冉**、李*、文山龙泉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申请再审称: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错误,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冉**、李*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该规定施行之前,故冉**、李*的还款行为仅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规范,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二审将冉**、李*已支付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错误,与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第****号民事判决相互矛盾。同一案件事实,冉**、李*于2016年5月30日向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彭**返还其已支付的部分利息,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云2601民初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冉**、李*的诉请,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冉**、李*已经丧失了将2015...(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