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文山土投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已经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属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邓**在本案诉讼中才得知事务中心为案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但事务中心并未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邓**,未履行交房义务。2.根据事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邓**已完全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原审认定邓**需要补交土地差额款属适用法律错误。3.事务中心购买的c-1、c-2地块不是案涉建房地块,案涉建房地块为c-59-2地块,c-1、c-2地块的购买时间为2007年1月29日,而案涉职***小区住宅用地c-59-2地块已于2005年5月19日获得建设用地规划。4.事务中心主张欠缴土地出让款由大同公司垫付,该事实未得到邓**的委...(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