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砚山移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称,砚山移动分公司虽于2018年9月28日组织人员对建在梁**承包地中的通信基站和通信设施予以拆除,但在尚未全部拆除的情况下,哄骗梁**在其事先拟制好的《证明》上签字,导致钢筋等残留物至今仍未被拆除。原审不顾梁**没有文化且砚山移动分公司没有读《证明》内容给梁**听的客观事实...(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