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男,汉族,1973年6月**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市文新大道****。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博公司)、董**、陈**民间借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号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错误认定2016年10月26日吴*(系董**之妻)转账31万元给李**,以及2016年10月31日陈**转账47455元给李**的两笔转账款未包括在李**确认已收还款47万元之中的事实。2.二审错误认定陈**的债务没有部分转移给盛博公司和董**,盛博公司、董**与李**之间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也未形成委托销售关系的事实。陈**将债务转移...(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