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申请再审称,1.本案二审期间,其提交了2014年10月4日转账出借给李**95万元的网上银行交易详情单,但二审未予认定。2.二审认定“林**共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30万元给李**”,该认定于事实不符。林**于2015年4月12日向李**借款480万元后,自2014年6月13日开始还款至2017年11月16日止,林**已向李**还款515万元。2016年9月25日《还款承诺书》无效,是孤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