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砚山县胜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申请再审称,二审补充认定林**驾车“堵住”胜联公司发料路口,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互矛盾。林**驾驶一辆车停放于通往胜联公司搅拌站的路口是为了向胜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追讨债务,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而不是为了堵路而发生争执,林**主观上无任何过错。证人李*、唐*、胡某均系胜联公司职工,与胜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该三位证人证言与胜联公司主张的事实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和矛盾,二审采信三位证人证言属适用法律错误。《商品砼买卖合同》系胜联公司单方制作,该合同左下角注明“指定收料人:马自顺”的内容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正式条款定,而是用笔添加上去。...(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