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古某*、杨**、古**、古某*因与被申请人杨**、车**、文山州雄***************、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麻栗镇南锋岔路口负责人:田**,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古某2、杨**、古**、古某1因与被申请人杨**、车**、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某2、杨**、古**、古某1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原审所提交的证据应当为新的证据。如,原审以西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西公交重认字(2013)第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定案依据,而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主要证据均未进行质证...(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