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小组(以下简称铳卡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黄**、一审被告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铳卡村小组申请再审称,1.1993年12月19日签订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是否客观真实存在,黄**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合同上发包方代表“赵*贤、刘**、邓文舜”签名的真实性。2.原审认定黄**已交纳了承包费无依据,黄**提交的收条上,收款人不是村小组的组长或者领导,内容不能反映出是否为交付案涉地块的费用,不能核实其真实性。3.二审认定黄**积极植树造林,栽种了经济果木林等绿植,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4.案涉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系原村小组长赵*贤等人私自以铳卡村小组集体的名义与黄**(黄**代签)恶意串通所签。政府盖章与否并非是认定民...(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