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女,汉族,1956年3月**日生,住云南省丘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女,汉族,1986年9月**日生,住云南省丘北县。
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产保险文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华财产保险文山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冯**的医疗费为48353.42元,二审在一审的基础上扣减了105.31元与本案无关的药费。经中华财产保险文山公司核对,冯**提供住院发票总计为30853.42元,其中有17500.2元的医疗费没有票据支持,故原审认定的医疗费错误。2.原审认定冯**误工费为2000元×6个月=12000元,经*,冯**62岁,系医院退休职工,不存在误工费,原审认定错...(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