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鑫金桥律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薛*峰因犯受贿罪,于1998年1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不具备取得律师执业证的资格并成为鑫金桥律所合伙人,故陈*、刘**、薛*峰于2005年3月7日所签《合伙协议》自始无效。原审依据《合伙协议》认定刘**与鑫金桥律所之间只存在合伙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本文书还有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