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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武*、见**、樊**、武**因与被申请人白**、李**、国网新疆*************、精河县水****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0)新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0-08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武*、见小侠、樊**、武**因与被申请人白**、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精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精河县供电公司)、精河县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精河县水管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见小侠、樊**、武**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对责任划分错误。白**、李**作为鱼塘和高*电线的经营人和管理人,提供有偿垂钓服务。但在架设有高*线的鱼塘中提供该服务,仅设置危险警示标识,且标志布置在深草丛中,不足以引起垂钓者的注意,也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受害人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一般人并没有区分是否是高*电线的能力。造成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是白**、李**违规提供垂钓服务以及疏于管理造成的,故白**、李**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对于精河县供电公司与精河县水管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涉案鱼塘上方架设的高*线路,产权虽系白**、李**,但是架设人...(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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