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恒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隆房地产公司)、江阴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管理公司)、陈*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昌隆房地产公司、创丰管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恒昌隆房地产公司对陈*与创丰管理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有给付义务缺乏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退股协议》约定恒昌隆房地产公司用8套别墅抵偿创丰管理公司欠陈*的1090万元股权转让权,陈*要求创丰管理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的债权请求权已经变更为陈*对恒昌隆房地产公司抵偿8套别墅的物权请求权。除非恒昌隆房地产公司拒绝交付抵偿别墅或私自出售,恒昌隆房地产公司、创丰管理公司才应当共同承担给付陈*股权转让款。只有陈*有权出售案涉房屋,恒昌隆房地产公司不承担售房义务。案涉房屋均是陈*找客户出售且...(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