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郑*恒益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秦**、秦**、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郑*恒益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刘**、秦**、秦**、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恒益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秦*喜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工伤的认定,双方应是劳务关系,上诉人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二、因秦*喜超出法定年龄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上诉人给秦*喜购买了商业保险,依法应当减轻企业责任。三、被上诉人已从交通肇事方拿到了足额赔偿,工伤保险不应当成为劳动者获利的一种途径。
刘...(本文书还有3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