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史**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史**,辩护人许**、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9日晚,被告人司**、王**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骗至安阳市殷都区史车村史**爷爷家中,司**威胁被害人,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史**、王**、史**、张磊、史**、史**分别在违背王*某意愿的情况下,先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公诉机关就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史**、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史**辩称,是嫖小姐,不是强奸。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史**有坦白、立功情节...(本文书还有4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