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博乐市华通混凝土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华通公司不存在利润且未弥补亏损为由不支持何**诉请依据不足。2.原审法院以即便存在利润但未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由不予支持何**诉请依据不足。3.杨**利用关联关系将华通公司资产转入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若其不能及时将相关资金和利息返还华通公司,则应对该损失向华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杨**转移华通公司财产、不入账的行为损害股东何**的利益,何**可要求杨**在华通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华通公司辩称,1.华通公司账面无可分配资金,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