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5日,上诉人杨**雇人驾驶货车将混入装玉米口袋中的毒品从保山市龙陵县运往昆明市。次日,杨**在昆明市盘龙区收费站等人接货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货车货箱内装玉米的口袋中查获两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共11263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1月6日9时许,师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昆明市盘龙区绕城高速九龙(竹园)收费站出口处查获一辆牌照为云m×××**的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并在该车上装有玉米的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袋,抓获被告人杨**等人。
2.封存、提取毒品记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封存记录、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本案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1263克,是毒品海洛因。
3.通话清单,证实2018年11月5日,...(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