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7日18时许,上诉人蔡**到位于曲靖市沾益区其大姨父喻*4家。20时许,蔡**从喻*4家**楼客厅下楼欲到喻*4家**楼的洗澡间洗澡,当蔡**走到**楼与**楼拐角处平台时,被喻*4阻拦,蔡**返回**楼拿了一把水果刀,下到**楼与**楼拐角平台处用刀朝喻*4胸、背部捅刺。喻*4来到**楼,蔡**追到**楼。在**楼卫生间门口,蔡**持刀继续对喻*4胸、腹部猛刺数刀,致喻*4当场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3月7日20时39分,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接杨*电话报警称:在沾益区,其侄子蔡智帅将其姨爹喻*4打死,请处理。2019年3月7日21时40分,蔡**的母亲左某2带着民警到了沾益区西平街道北海巷蔡**家住房。民警在房间搜索时发现蔡**躲藏在其母亲左某2的卧室内,民警表明身份后对蔡**依法口头传唤,蔡**拒不配合,强烈反抗,民警将蔡**按倒在地,并用手铐约束,将蔡**带至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
民警在蔡**家**楼客厅进门处发现两双运动鞋,一双为蓝色,一双为淡黄色,淡黄色运动鞋两只鞋底均有疑似血迹。在客厅沙发扶手上有一部白色直板手机。在**楼左某2所居住的房间内有一张木质双人床,床上放有一个黑色双肩包,包内有两个空的购物袋。
2.现场勘查...(本文书还有5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