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本金21500元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初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非金属矿物制品。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陆续送货给被告。2019年7月10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田**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胡**货款总计21,500元,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前付清,利...(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