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汪**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晁*,被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元月8日上午,原告因家中摩托车出了问题,就找来被告到原告家中维修。被告骑自己的摩托车到了原告家,在检查了摩托车的状态后,被告说要把摩托车拖到修理部才能修理;被告在原告家找了一根绳子,一端系在被告摩托车的后物架上,一端系在原告摩托车前面的保险杠上,由被告在前面骑着摩托,原告在后面骑着摩托走,原告很担心,就问那*行不行,被告回答说不碍事,在行至大路旁边时,由于被告没能谨慎驾驶,导致在后面骑着摩托车的原告受伤倒地,后被送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用。原告受伤住院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也没有出一分钱的治疗费用,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