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吕**、赵**、赵**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二审庭审中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被上诉人的财产遭受不明侵害时,被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警察法》所授予的职权作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该登记表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且该接处警登记表上有公安机关的盖章,是向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仅仅是一个证据。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执行力,所以就具有合法性。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对该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理应尊重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三、被上诉人的土地是集体性质的承包地,是被上诉人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2017年被强占并用于相关建设以来,到目前为止没有获得相应补偿。四、如果按照上诉人的说法本案涉及到的是民事行为,该行为就涉及到违法犯罪,并不仅仅是民事侵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鸿...(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