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仲**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浦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合村东圩组**号建有涉案房屋,仲**户籍地在该地址。根据珠江镇房产档案显示,1998年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载房屋情况为74.58平方米砖木房屋。2010年1月6日,仲**取得...(本文书还有9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