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浦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合村东圩组**号建有案涉房屋,葛**户籍地在该地址。葛**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载房屋情况为96.2平方米砖木房屋。2010年1月6日,葛**取得选址意见书,在新合村东圩组翻建64平方米房屋。
2016年11月22日,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期剩余地块、三期及四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备案。2016年12月15日,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向原浦口区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江浦街道办发送了冻结函,称因江北新区产业研创园**期剩余地块及四期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需要,需对红线范围内进行冻结。2016年12月19日,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用地或出资单位、江浦街道办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作为监管单位、南京浦口康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障房建设单位签订了浦口区拆迁事务办理协议。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江浦街道拆迁办公室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调查,制作了浦口区房屋征迁调查登记表、浦口区房屋征迁房屋平面图、浦口区房屋征迁房屋附属物及其他登记表、浦口区征迁苗木调查登记表二(房前屋后)等材料,其中浦口区房屋征迁房屋平面图显示,涉案房屋由8处砖木结构房屋组成,总面积为277.03平方米,上述材料均由葛**的儿子葛**在产权人处签名确认。
2017年6月17日,葛**、葛**、葛**、葛**、周*丽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单1份,载明:“兹有新合社区东圩组居民葛**,在本次项目拆迁中**房屋调查面积277.03㎡,按9人口认证空补至315㎡,现确认本人名下房屋面积为84㎡,其余95㎡为葛**所有,35㎡为周*丽所有,35㎡为葛**所有,66平方米为葛**所有。”同日形成的葛**房屋拆迁补偿测算表载明:被拆迁人葛**,确认有效面积砖木建筑46.03平方米,原房补偿款为440元/平方米×0.85×46.03平方米=17215元,购房补偿款为3300元/平方米×84平...(本文书还有8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