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江宁区土储中心)、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称东山街道办)、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刘*、张**,被上诉人江宁区土储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倪**,原审第三人东山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王**、孙*,原审第三人吕**及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案涉房屋原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泥塘社区××家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宁上私字第030504010号,所有权证载明该房屋为四间,建筑面积115.44平方米,该证由吕**于1992年3月9日取得并持有。吕**与案外人吕**、张*系兄弟关系。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江宁区土储中心根据江宁政发〔2005〕166号文,于2013年3月10日、2013年3月13日就案涉房屋与吕**、张*分别签订了面积为37.73平方米(以各自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江宁区土储中心对案涉房屋实施全部拆除。吕**以案涉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江宁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确认江宁区土储中心在未核查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且未与案涉房屋产权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吕**于2015年8...(本文书还有5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