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刘**、冯**、韩**、韩*、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邓**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79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民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民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邓**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商民终字第50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民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因原审被告韩*超去世,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冯**、韩**、韩*、韩**参加诉讼。本院向原告邓**及被告刘**、冯**、韩**、韩*、韩**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给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刘**、冯**及被告韩**、韩*、韩**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2011年8月1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7月、12月份,刘**、韩*超先后与商丘市睢阳区花园建筑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签订承包桥涵工程合同,施工期间,由于工程款不能按规定到位,加之刘**、韩*超经营不力,致使该工程欠周*许多债务,债权人天天上门讨债,直接影响施工进展。为缓解这一状况,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局长李*和刘**介绍,以45000元的价格将原告带到工地的属原告所有的大型发...(本文书还有7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