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64年2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57年2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49年11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55年7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区。
上诉人王**、曹**因与被上诉人刘**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王**、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于2020年6月5日去世,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王**、王**、王**、王**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曹**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