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王**在一审法院关于车辆估损和鉴定费损失共计135900元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人保苏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10时15分,王**驾驶车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因驾驶不慎撞上高速护栏后又反弹撞上驶车牌号为皖b×××××大型客车左右部,造成苏e×××××小型轿车乘坐人王*、江**、王*翠受伤,两车及高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高速三大队认定王**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驾驶的机动车辆苏e×××××小型轿车在人保苏州公司投...(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