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提出三个关键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钱**因本队水塘被人抽水一事,酒后到承包人钱某乙家进行责问,后在钱某乙家院门口与钱某乙家人发生争吵,并用手将饮酒后的钱某乙父亲钱国林推摔倒地,致其死亡。经鉴定,钱国林系头部摔跌倒致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饮酒起促进作用。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钱**亲属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得到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6日13时39分,蔡*报案称其公公被打,现正送往县医院。下午再报,其公公钱国林被同村村民钱**推摔倒地上,现钱国林已死亡。
2、户籍证明,证实钱**及钱国林身份等情况。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钱...(本文书还有3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