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汉族,1965年3月**日出生,住瑞安市。
上诉人吴**、李**因与被上诉人沈**、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沈**、李**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第一,沈**、李**利用购买房屋的形式进行高利贷营业。沈**、李**系高利贷的经营者,为牟取暴利长期从事高利贷营业服务,严重违法,其先后以购买房屋等形式向即将拆迁的被征收人购买房屋,仅仅龙沈村中二人放出的高利贷高达50人以上,其多次在鹿城区法院诉讼,如沈**诉沈大中、沈**诉周*芳等案件,均是借买卖房屋的形式进行高利贷借款,诉讼次数达几十次,鹿城区法院对此非常清楚。第二,沈**并非真正的买受人,真正的买受人利用沈**作为买方规避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本文书还有3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