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下称鹿城区政府)、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下称南汇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阅卷及组织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载明:姚**起诉称,其是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龙沈村村民,合法承包涉案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因涉及征收,其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其于2018年5月29日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土鹿公(2018)20号)中得知,涉案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02)a(201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项目名称为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二批次)。后其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官网查询,获取该审批意见并申请行政复议,目前案件处于诉讼中。2019年11月19日,行政机关在未进行任何通知、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其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推平行为,地上种,地上种植的作物均被铲除该行为严重违法:一、涉案征收前置的征地批准文件目前正处于诉讼过程中,不能作为...(本文书还有4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