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邓某2、邓某1、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2、邓某1、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复查费、医疗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77350.04元(273357.2×70%-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18时30分,被告邓某1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载李**、龙吟由周*街往剧场方向行驶,行驶至示范幼儿园门口50米路段时,碰撞对向行驶而来的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造成原告、电动车乘车人李**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邓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龙吟无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镇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被告支付住院医疗费14000元;2017年10月22日转蕉溪红十字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12602.5元;2018年3月29日转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支付医疗费62278.54元,因伤情所需,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购医疗仪器器械及腰椎矫形器支付3000元;2018年7月5日照片复查支付复查费138.6元(90元﹢48.6元);2018年7月13日入赵*国红十字微创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付医疗费2784.86元;2018年7月20日入州人民医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5757.52元;2018年12月4日入镇远...(本文书还有6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