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内容第一项,改判其偿还庞**借款31.2万元;并可判决其对该款自庞**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2、依法分割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庞**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其因临时资金周*向庞**借款40万元。借款后,于同年7月和9月合计还款6.8万元(另2.4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偿还)。因借款经案外人邵**(公司代账会计)入账,2017年1月11日,邵**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擅自给庞**出具借条一份,将利息确定为月息2分。其被起诉后...(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