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凤台县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5民初3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重复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有新的当事人、新的证据和事实,并非重复诉讼。本案被申请人凤台县岩兴工贸公司是在四位合伙人承建涉案工程后,为便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和开具发票而成立的公司,公司对外享有获得涉案工程款的权利,对内有义务分配四位合伙人因承建该工程而获得的收益,故凤台县岩兴工贸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再审申请人在2017年起诉郭*时,郭*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收条》一份,该证据不仅能够成为本案原告提交的新证据,更能够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新的事实。2、现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了最终结算清单,原审法院对这一重要的事实却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3、本案新证据《收条》,不仅能...(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