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62962.38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后续扣划的保证金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及补偿金14812.8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共计14812.8元,主张至全部付清本息、罚息、复利及补偿金为止),以上合计77775.1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该案件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d150××××****),约定被告以贷款方式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郑*新区××、××西××单元××房**房屋总价2895951元,其中首付款8859...(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