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旺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旺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鸡旺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49299元及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020年5月7日前利息为4325507.48元;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96492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25%计算);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400000元;3、依法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第1、第2项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xx镇xx村xx路xx号面积为29200.66㎡土地(土地证号:宝市xx号)...(本文书还有4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