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河市银河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保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河保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马**,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接受了本院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河保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董**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应当以董**在2012年12月10日入股时公司其他股东实缴资金作为公司总股本。银河保温公司虽然对200万元款项没有以投资的性质明确记载,但当时公司拥有固定资产、材料、设备、流动资金等,均排除以5万元获得10%股份的可能。2.根据股东间的分红情况,可以证明董**主张的200万元为股权转让款。3.董**在与刘**之间或与银河保温公司之间的其他债务均计算利息,只有案涉200万元款项时隔6年不仅未主张利息,也未以其他方式主张还款。4.董**并未实际缴纳10万元股本。虽然董**在汇款凭证上标注了借款事由,甚至银河保温公司也给董**出具了标注借款事由的收据,但事实上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股份转让关系产生,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5.董**以5万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获取10%的股份,对于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其他股东应作为本案被告一并参与诉讼。一审程序上遗漏诉讼参与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6.应对所转让股权的客观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与转账...(本文书还有6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