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月公司)与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太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太白·天领商业广场提供配电箱,配电柜及安装,合同总价1,100,000元。被告一直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太领公司辩称,认可与原告的施工合同关系,合同中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约定,但是该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因为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虽然原告已经完成了物业部分的施工,但是从2016年6月开始因为原告没有组织竣工验...(本文书还有3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