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林右旗华轩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怀**、蒙**、怀**、刘**与被申请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轩公司、怀**、蒙**、怀**、刘**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815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一、宜信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宜信公司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均缺少于凤龙等六人与宜信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协议。此协议约定六人将购买的农机登记在宜信公司名下作为抵押担保,以保证六人按期还款。宜信公司应为出借人,六人为借款人,六人亲属为对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机械为以转移登记方式对借款担保,融资金额是购买机械的借款,华轩公司为对六人向宜信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三方关系实为借款抵押担保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六人有物的担保,而宜信公司未向此六人...(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