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拉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月初,被告人汤*承诺帮毒品持有人“飞哥”联系买家出售毒品,后汤*向吸毒人员王*甲询问购买毒品事宜。同年1月14日,王*甲和吸毒人员邓某商议后将汤*准备贩卖毒品的有关线索告知侦查机关,遂侦查机关向邓某提供20000元毒资,王*甲自筹毒资14000元,向汤*约购毒品。后邓某向汤*支付毒资现金18300元;王*甲向汤*账号*******,随后汤*将该款取现。后汤*在拉萨***小区门口“三味”网吧包间内将毒资32300元交给“飞哥”,并把从“飞哥”处获取的5包毒品分别放在网吧62号电脑主机后面3包,63号主机上面2包。随即汤*通知王*甲、邓某前去交易后在等候二人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62号、63号主机处搜出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5包。
经拉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5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本文书还有4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