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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0)新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10月3日,上诉人刘**与被害人周*1因争抢鸽子发生争吵、撕扯,刘**持刀捅刺周*1腹部一刀,导致周*1救治无效死亡的事实正确,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刘**2019年1月8日因形迹可疑,被焉耆县公安局民警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本案主要事实”错误。经审理查明的刘**归案经过为:刘**案发后潜逃至焉耆县,化名杨*春,打工为生。2002年4月1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对刘**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1月初,焉耆县居民到公安局报案称,发现“杨*春”在吉木萨尔县有犯罪事实,系逃犯。焉耆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刘**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刘**承认其在与周*1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持刀对周*1捅刺一刀的基本事实。但对持刀捅刺的原因及经过这一关键事实,刘**供称系因“争吵过程中被周*1从背后一只手勒着脖子,另一只手用一把灰刀抵着脖子,其才挣扎着抢过在场村民何*手上的刀,刺伤身后的周*1”。该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刘**未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原审刑事判决书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第...(本文书还有31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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