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原俊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人寿财险鹤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原俊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诉称:2010年6月6日23时,被告原俊辉驾驶豫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医院对面时,撞到停放在道路南侧豫F******号轿车上,致使两车损坏,其受伤。经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原俊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无责任。F079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鹤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5332.69元。诉讼中,原...(本文书还有3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