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欧帮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李。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欧帮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李*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欧帮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利息3000元给原告(剩余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蔡**与被告欧帮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李*:被告欧帮顺于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9年11月18日前还清,利息未约定,被告蔡**作为担保人。借款逾期后,被告拒不还款。
被告欧帮顺辩称,该款不是借款,是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保证金,且该保证金已用在工程项目上。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