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32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日2%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经营板材生意,主要从事板材销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板材,被告刘*欠货款33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于2019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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