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与被告横县校椅镇第三初级中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横县校椅镇第三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114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200元/月×26个月=57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3年2月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厨房工作。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2018年7月20日,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且在2018年7月20日无故辞退原告,就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进行过协商,但均无结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5月6日,申请...(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