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与被告横县校椅镇第三初级中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横县校椅镇第三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9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3年2月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厨房工作。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2018年7月20日,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且在2018年7月20日无故辞退原告,致使原告现在无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进行过协商,但均无结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本文书还有4609字未显示)